山东拟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立法保障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地

日前,农产品冷链物流网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获悉,针对《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拟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进行明确,将创新性制度用法规形式在山东落地。

与现行《条例》相比,《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23条,共8章84条。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分为总则、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原则、各方责任和鼓励引导方向。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规定各级政府、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强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承担自律管理职责。对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提出要求。

同时,加强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吸收《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亮点,在投入品方面进行了创新。其中,对限制类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列入国家限制使用目录的农药,应当在限定的农产品使用范围内使用,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绿色、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对小宗农作物和特色作物农药登记试验与筛选推荐作出规定。四是对肥料生产、农膜管理、网络销售管理等作出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对产地、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规范。其中,规定布设农产品产地监测点位、对监测结果分类运用、养殖水域分类等内容,从生产层面对农产品产地条件进行了要求,对防止产地污染、农产品基地建设作出规定。细化标准引领、品种培育、按标生产、及时记录、统一防治、品牌打造等生产全过程、全链条的要求,对农产品生产主体承诺践诺、生产培训、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同时,进一步强化生产主体责任。通过细化上市检测、包装标识、转基因标识、储运管理、进货查验、市场管理、网络销售管理、安全追溯等环节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产品保质销售。

立足山东实际,《条例》(修订草案)对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行了明确要求,在与新法呼应的同时,将创新性制度用法规形式在山东落地。

合格证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产品名称、重量或数量、产地、生产者或者收购者盖章(签名)、联系方式、开具日期等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户提供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便捷开具等服务,引导农户积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条例》(修订草案)对监督管理进行全面规范。对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标准体系建设、风险监测、监督抽查、信用监管、约谈制度、社会监督、应急处置等作出规定。对检测队伍、监管队伍等队伍力量建设进行要求。

此次《条例》修订是保持与上位法有效衔接的迫切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上位法,两部法律施行以来均进行了修订,在监管对象、处罚额度等方面,都作了重大调整,但《条例》施行十余年来,一直未进行过修订。

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为主要依据分析,新法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

新法压实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新法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落实地方属地责任。

此外,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与2021年4月2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次修正)在处罚幅度方面相统一。

2011年《条例》出台后,政府机构进行了多轮改革,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发生了很大变动,监管职能发生了重大调整,这些都需要在《条例》中加以调整和体现。《条例》实施十余年来,在保障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吃得安全优质、营养健康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但《条例》原有规定已无法保障人民群众新的消费需求,修订工作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至2024年6月17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sdsnytzjc@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征求意见”;信函可寄送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邹晓琳、邱庆浩,联系电话:0531-51789259、51789263,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813室,邮编:250013。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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