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管理,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也是在去年年底印发了《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3〕1756号),全面统
该办法是对原《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568号)的修订,同时原办法废止,新办法在支持范围中增加了对“应急保障中心项目等”支持,同时新办法新增明确了该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并在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新办法支持方向对比原办法四条支持方向总体不变,在第三条中增加了对“以及应急保障中心项目等”支持。
同时新办法特别强调了该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内容,这是老办法所没有提到的,具体支持的建设内容包括:“粮食收储仓房、成品粮低温储备库,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散粮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棉花、食糖储备库,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其中,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和食糖仓储设施项目支持的建设内容,可包括必要的配套设施、前期设计咨询、预备费等。”
对比老办法,新办法中对补助标准进行了提高和细化:“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本专项支持建设内容核算投资的7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西藏自治区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省涉藏州县(以下简称“四省涉藏州县”)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的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地区的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50%。”
同时补助标准中对补助资金上限进行了规定:“中央储备直属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棉花和食糖仓储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