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规划建设管理
赣江新区、工业地产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
赣江新区临空组团管委会关于工业地产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对工业地产项目应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土地、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的集约使用,努力构建工业地产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在符合赣江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临空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依规确定工业地产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控制性指标。
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地产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在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低于三层。
容积率控制区间为1.5—2.5,建筑密度控制区间为35%—45%,绿地率控制区间为10%—25%。对工业地产项目中的小独栋建筑规模进行限制,小独栋建筑的面积必须大于1000平方米;大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5000平方米的小独栋建筑不得超过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
在规划设计时应明确园区服务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仅用于本项目内企业的配套和服务)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配套建筑设施必须全部自持。配套建筑按现行政策规定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配套职工食堂混同,工业地产开发企业应为入驻企业建设专门的公共食堂、倒班宿舍楼等。
第八条 工业地产项目原则上必须自持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若引进了引爆性产业项目或项目对园区经济做出重大贡献,可以一事一议,适当降低自持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0%。自持建筑只能自用、自营或出租,不得办理分割转让。
第九条 为给生产型企业预留充分发展空间,在工业地产项目方案审查时必须明确:用于工业企业生产型用房原则上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并严格规划功能分区,每个分区必须符合交通、消防、人防等技术规范要求。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工业地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经人防部门审批后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 工业地产项目的停车位需根据产业定位和企业实际需求配置,并考虑未来发展状况预留。工业用地内每栋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应至少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得占用内部环通道路。
重庆、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
(五)保障新型产业用地。制定实施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在现有工业用地中增设新型产业用地类型M0,用于集聚集群发展研发创新、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并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和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占比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提供低成本发展空间。
(六)支持节约集约用地。新建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区域规划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分产业类别按不低于国家规定下限执行。现有工业企业经批准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可继续按原用途管理,但不得分割转让。
(七)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孵化器等众创空间,以及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在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八)园区路网优化调整。各区县政府应加强统筹,确保各区县行政区域规划路网密度不得低于8.0千米/平方千米。工业园区内的规划城市主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次干路及承担重要交通功能的结构性支路原则上不得降低等级或取消;在不影响区域路网整体结构功能及路网密度前提下,为满足企业特殊生产工艺等要求,通过论证后需优化调整的次支道路和取消非结构性支路,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委托相应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
(九)结余工业用地转让。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确有多余的工业用地需要分割转让的,经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园区等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后,可分割转让给经工业园区认定的工业企业,并不得改变工业用地用途。
(十)零星地块性质调整。在不增加居住和商业商务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不减少工业、仓储物流、研发等产业用地总面积,并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用地限高修改的前提下,可以对园区范围内用地布局进行合理优化,规划的工业、仓储物流、研发用地性质可相互转换(已实施土地供应的除外),可按照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委托相应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
(十一)优化规划修改事项。工业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事项,由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对市政府原审批的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调整的,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委托相应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工业项目的配套设施用地指标可以在该项目的不同规划地块中调剂使用,不进行规划修改;确需突破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上限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由所在区县政府加强监管。
中山、工业园工业用地配套设施集中布局
湖北、深化自然资源管理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
2022年05月1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自然资源管理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1号):
(十三)优化土地供应政策。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鼓励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探索混合用地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的供地方式。逐步推进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建设,分层、分用途建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对附着于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探索以协议方式出让。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复合利用,用于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十四)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按照规划功能分区,用地向园区倾斜配置,以“51020”现代产业集群和16条重点产业链为重点,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构建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的空间格局。以产业链、供应链为纽带,统筹安排混合产业用地的规模、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经营。在统筹绿地规模和布局的基础上,全力支持工业项目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鼓励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复合利用配套服务设施。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工业项目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其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0%,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20%。
(二十)深化推进“标准地”出让和“五证同发”。2022年底前,全省实现开发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全覆盖、评价成果共享,全面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新增工业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后,当日核发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
买卖易平台写在最后:
工业园区是否有必要的进行严格的功能分区,工业项目内配置必要的非生产性用地和建筑,如宿舍、食堂、研发楼等越来常见,为工业园区配套的居住小区、配套生活服务用地也是产城融合一体的客观需要。如何做好工业园区、工业用地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已成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 亩均论英雄”“ 亩均GDP”“ 固定资产投资”“ 亩均税收”“工业标准地”“五证同发”的成为工业项目实施的主要“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