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于2月20日发布《陕西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支持小型客船运输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经营。
《办法》明确,本省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从事小型客船运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船,是指核定载客12人以下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小型船舶和乡、镇客运渡船。
《办法》指出,经营性小型船舶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有船舶运力不低于36客位;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船员,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应急救援的船舶,确定为应急救援的船舶不得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活动;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营性小型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规划小型客船停靠站点、码头、停泊区域和航线(水域);应当鼓励和保护小型客船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保护小型客船运输从业人员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应当运用经济、技术政策,支持小型客船运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经营,鼓励小型客船依法安装并使用船载卫星定位系统;支持和鼓励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小型客船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能源节约,减少污染物排放。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性小型船舶运输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违法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并反馈处理结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小型客船经营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将小型客船经营者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